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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樊世斌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539号罪犯樊世斌,男,1975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4日作出(2003)乌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樊世斌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5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于2008年10月26日、2010年4月28日、2011年11月10日、2013年5月27日、2015年3月30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4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1年零2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樊世斌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担任罪犯教员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完成教学及监区分配的改造任务。认真学习政治、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樊世斌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在监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樊世斌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并处罚金40000元人民币未缴纳,有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司法局出具的贫困证明,执行机关出具的本考核期的消费明细载明,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共计22个月,消费金额为1448元,月均消费6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世斌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刑期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