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5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梁建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梁建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569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主要负责人:韩玉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列樟。被告:梁建洪,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梁建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云龙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