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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执5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郝玉安与姜作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安,姜作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505-1号申请执行人郝玉安,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姜作福,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姜作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姜作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作福妻子郝玉丽在林口县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有存款、被执行人姜作福在林口县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姜作福妻子郝玉丽在林口县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姜作福在林口县建设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海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辛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