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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19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全丽、彭建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全丽,彭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9990号之一申请人:吴全丽,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委托代理人华宗晟,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东,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彭建,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请人)吴全丽诉被告(被申请人)彭建,被告金本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全丽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建价值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全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建价值8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