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4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北京普罗非特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普罗非特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4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普罗非特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8号楼13层1342-1344。法定代表人:朱宇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一楼117、118、119室。法定代表人:李俊雄,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普罗非特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普罗非特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普罗非特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珊(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