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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霍大龙、哈尔滨燕兴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梅,霍大龙,哈尔滨燕兴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霍大龙,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哈尔滨燕兴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霍大龙,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秀梅与被执行人霍大龙、哈尔滨燕兴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秀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秀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6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秀梅如发现被执行人霍大龙、哈尔滨燕兴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文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