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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天津乐杰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公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乐杰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公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850号原告天津乐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永公路南(惠成达工贸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李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满强,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公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宾馆南道与紫金山路交口东北侧紫桂苑3-1-1601。法定代表人刘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仲普,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乐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公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乐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国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