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梦溪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溪,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02号原告:张梦溪,女,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嘉鱼县。委托代理人:张忠斌,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嘉鱼县。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7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殷忠民委托代理人:张晓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宋莉莉,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甘霞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星,该公司职员。原告张梦溪诉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教出版社)、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畅、人民陪审员宋银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被告人教出版社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出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人教出版社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梦溪的委托代理人张忠斌,被告人教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宋莉莉,被告湖北省新华书店的委托代理人魏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梦溪诉称:原告于2004年在叔叔张忠斌的辅导下,撰写《确定一个三角形的条件与两个三角形全等判定的公理》一文,获得中学生数理化杂志社同年暑期主办的首届“《中学生数理化》杯”全国中学生学习能力创新大赛初评优秀奖及证书。被告人教出版社出版,被告湖北省新华书店发行的《数学》(八年级上册)(2013年6月第1版、2014年5月湖北第2次印刷)之相关章节表述与该文整体性雷同。原告的叔叔张忠斌于2015年偶然发现了侵权事件。请求法院判令:1、一、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确定一个三角形的条件与两个三角形全等判定的公理》一文的著作权;2、被告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999.83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人教出版社辩称:原告起诉“人民教育出版社”属被告主体不适格,我方名字已经变更,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性质。原告的作品发表在2004年,我方教科书的内容2003年就已经发行,现在的版本只是03年版本的修订版,并不是第一版,不存在我方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湖北省新华书店辩称:被告销售的人教版的《数学》(八年级)教材系通过合法渠道购入,被告不存在过错;根据我方与人教出版社的合同约定,知识产权纠纷属产品质量问题,应由人教出版版承担责任。人教出版社已经向我方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提供的教材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权起诉,故本案若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问题,也与我方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梦溪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确定一个三角形的条件与两个三角形全等判定的公理》原文复印件及获奖证书,拟证明原告是该文著作权人;证据2、《数学》(八年级)上册2013年6月第1版,拟证明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证据3、《确定一个三角形的条件与两个三角形全等判定的公理》第1次修改稿,拟证明原告是该文著作权人;证据4、中学生数理化杂志社证明书,拟证明原告是该文著作权人;证据5、《数学》(八年级)上册2013年6月第1版购书发票,拟证明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证据6、《数学》(八年级)上册2004年12月第1版;《数学》(八年级)上册2008年3月第2版,拟证明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及非独创性;证据7、《几何》第二册2001年3月第1版,拟证明被告侵权及非独创性;证据8、《中学生数理化》(高中版)2004.7-8,拟证明首届中学生数理化杯全国中学生学习能力创新大赛征稿启事;证据9、中学生数理化杂志社简介,拟证明该杂志社的存在及影响。被告人教出版社质证称:原告作品没有公开发表,我们没有见过原告的作品,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6和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6和证据7正好说明了被告的教科书的内容早于原告的作品发表,被告不侵权;证据8和证据9均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湖北省新华书店表示质证意见和被告人教出版社的质证意见相同。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证据3和证据4能够相互印证原告确系《确定一个三角形的条件与两个三角形全等判定的公理》一文的作者,本院确认证据1、证据3和证据4的证据效力;证据2、证据6、证据7均系被告出版的涉案教材,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确认证据2、证据6和证据7的证据效力;证据5是武汉新华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青山书店出具的购书发票,与本案两被告并无关联性,两被告亦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8和证据9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对证据8和证据9均不予采信。被告人教出版社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教育部函件《关于教科书出审结果的通知》,拟证明2004版《数学》送审本在2003年11月13日已经通过了审查,送审本中的“全等三角形判定”内容早于原告的作品发表。证据2、2004版《数学》(八年级)上,拟证明该书“全等三角形判定”内容与送审本内容一致。证据3、2013版《数学》(八年级)上,拟证明该书“全等三角形判定”内容与前版及送审本内容一致。证据4、2000版《发现几何》、拟证明原告作品中的六种类型在本书中均有表述。证据5、2005版《几何原本》,拟证明古希腊的欧几里得关于全等三角形判定的论述要远早于原告的作品。证据6、1983版《几何》,拟证明该书已有对全等三角形判定的论述,早于原告的作品。证据7、2001版《几何》第二册,拟证明该书已有对全等三角形判定的论述,早于原告的作品。证据8、关于全等三角形判定的百度搜索截图,拟证明对全等三角形判定属于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不享有著作权。证据9、说明材料,拟证明湖北省的数学老师说明对全等三角形判定教学内容多年保持一致,属传统教学内容,不是原告独创。原告张梦溪对上述证据质证表示:对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确定现在提交的送审本与当初的送审本一致;对证据2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2并不是被控的教材版本;对证据3—证据7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9的证人未到庭,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新华书店质证表示认可被告人教出版社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原告张梦溪对上述证据2—证据8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确认证据2—证据8的证明效力;证据1系被告人教出版社的教材送审本,与待证事实有关,原告虽然不认可其真实性,但没有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证据1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9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原告不认可证言真实性,本院对证据9不予采信。被告新华书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出版合同,拟证明出版教材是通过合法渠道,有合同证明;证据2、质量承诺书,拟证明出版教材的质量由人教出版社担保。原告张梦溪、被告人教出版社对被告新华书店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6日,原告张梦溪署名的《确定一个三角形的条件与两个三角形全等判定的公理》(以下简称《公理》)一文获得了中学生数理化编辑部主办的首届“中学生数理化”杯全国中学生学习能力创新大赛的优秀奖。《公理》一文的主要内容是:提出一个命题即“所给出的已知边、角条件能够使三角形唯一确定,于是可以得到判定两个三角形全等的公理”,通过实例加以讨论,说明该命题是真命题。2015年4月20日,原告在武汉新华书店青山分店红钢城门店购入《数学》(八年级上册)和《数学》(八年级下册),共支付购书款18.30元。其中被控图书是《数学》(八年级上册),该书为2013年6月第1版、2014年5月湖北第2次印刷,该书由“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学数学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编著,由被告人教出版社出版、被告湖北省新华书店发行。原告的指控主要集中在被控图书的第十二章“全等三角形”。原告称被控图书第十二章共有六处与《公理》一文雷同。经本院比对,详情如下:1、《公理》正文第1页第4自然段表述为“每一个三角形都有三条边和三个角。仅给定一边、一角、两边、两角、一角及其邻边、一角及其对边这六种类型的条件,一个三角形是无法唯一确定的”。被控图书第35页第4自然段表述为“先任意画出一个△ABC,再画一个△A′B′C′,使△ABC与△A′B′C′满足上述六个条件中的一个(一边或一角分别相等)或两个(两边、一边一角或两角分别相等)。你画出的△A′B′C′与△ABC一定全等吗?”。2、《公理》正文第2页第3、4自然段表述为“上述例子中给出的条件不充分,三角形无法唯一确定,因而也就不存在相互的两个三角形全等判定的公理”,“显然,要使一个三角形唯一确定,它的边、角条件至少应该达到三个。三个边、角条件有这样六种关系:边角边、角边角、角角边、边边边、角角角、边边角”。被控图书第35页第5自然段表述为“通过画图可以发现,满足上述六个条件中的一个或两个,△ABC与△A′B′C′不一定全等。满足上述六个条件中的三个,能保证△ABC与△A′B′C′全等吗?我们分情况进行讨论”。3、《公理》正文第3页第2排表述为“给定AC、CB、AB,则△ABC唯一确定”。被控图书第36页第6排表述为“三角形三条边的长度确定了,这个三角形的形状、大小也就确定了”。4、《公理》正文第2页第9排表述为“给定AC、BC及其夹角∠ACB=α,则△ABC唯一确定”。被控图书第38页第6排表述为“三角形的两条边的长度和它们的夹角的大小确定了,这个三角形的形状、大小就确定了”。5、《公理》正文第2页第12排表述为“∠MCN=α、∠ACB=β及其夹边BC,则△ABC唯一确定”。被控图书第40页第6排表述为“三角形的两个角的大小和它们的夹边的长度确定了,这个三角形的形状、大小就确定了”。6、《公理》正文第2页倒数第3排表述为“给定∠MCN=α、∠ACB=β及对边AC,则△ABC唯一确定”。被控图书第41页第9排表述为“三角形的两个角的大小和其中一个角的对边的长度确定了,这个三角形的形状、大小就确定了”。另查明,2003年12月,被告人教出版社的《数学》(八年级上册)(送审本)通过了教育部的初审。上述被控图书中双方有争议的第1、2、3处内容在该送审本中均有原文表述;第4处文字所对应的“边角边”公理、第5处文字所对应的“角边角”公理以及第6处文字所对应的“角角边”公理亦均在该送审本中有相同表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控图书是否侵犯了原告《公理》一文的著作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视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张梦溪署名的《公理》一文,获得首届“中学生数理化”杯全国中学生学习能力创新大赛的优秀奖。被告并无反证证明原告不是该文的著作权人,故原告张梦溪是《公理》的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感情、主题及科学原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如果这种表达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是表达的唯一形式时,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经本院比对,涉案《公理》一文中第1、2处是文字表达,被控图书中相关章节的第1、2处则是符号表达,两者不仅表达方式上存在差异,在表达的顺序上也并不相同,考虑到数学原理表达的简洁性特征,可以认定,两者只是表达的思想相同,但“思想”并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故此两处不能认定被控图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涉案《公理》一文中的第3、4、5、6处内容实际上是对三角形全等判定公理中的“边边边”、“边角边”、“角边角”以及“角角边”公理的陈述。被控图书中的第3、4、5、6处文字也是对上述三角形全等判定公理的描述。两者的文字表述并不雷同,且原告的表达并不具有独创性,因为这种用两个英文字母代表三角形的一条边,用“△”代表三角形,用“∠”代表三角形的夹角等表达方法,早在原告使用之前就已经被前人使用过,已属于公有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图书此四处内容也不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另外,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述被控图书中的争议内容早在2003年的教材送审本中就已出现,早于涉案《公理》参加论文比赛的时间,在此之前,原告没有证据有效证明公开发表过该文,故被控图书中的争议内容不可能是抄袭自原告的《公理》一文。原告关于被控图书与其《公理》一文有六处雷同之处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梦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张梦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 震审 判 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龙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