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8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宁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宁锋,黄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8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商业步行街A幢106号,组织机构代码05880732-5。法定代表人谭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玲,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宁锋,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黄瑛萍,女,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袁宁锋的妻子)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宁锋、黄瑛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袁宁锋、黄瑛萍未履行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袁宁锋、黄瑛萍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袁宁锋有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冻结,被执行人袁宁锋、黄瑛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提取被执行人袁宁锋工资收入期限过长,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本案执行标的303504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宝飞审 判 员 张恒飞代理审判员 李小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雪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