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彭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204号原告:黄某甲,女,200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南平市建阳区。法定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原告父亲),男,农民,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彭某某,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道,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