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怀山与刘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山,刘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145号原告:王怀山。被告:刘洪强。本院在审理王怀山诉刘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怀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怀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怀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怀山负担。审判员 冯旭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