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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怀山与刘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山,刘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145号原告:王怀山。被告:刘洪强。本院在审理王怀山诉刘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怀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怀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怀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怀山负担。审判员  冯旭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