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字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朱坤、张凤飞与大连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保嘉大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坤,张凤飞,大连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保嘉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1035号申请执行人朱坤。申请执行人张凤飞。被执行人大连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保嘉大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坤、张凤飞与被执行人大连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保嘉大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3)中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中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毅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