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82民初1086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人,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视频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陈某某离婚;2、婚生子陈某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2004年9月29日,原、被告在集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男孩陈某,现年12岁。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责任心不强,不关心妻子孩子,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陈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某某承认郝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郝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郝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双方婚生子陈某由原告郝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雨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