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12民初12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山煤集团左云某煤业技术员,现住太原市小店区某街***号。被告任某某,女,汉族,大同市某中学教师,现住大同市某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减半收取二百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世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佩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