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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12民初12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山煤集团左云某煤业技术员,现住太原市小店区某街***号。被告任某某,女,汉族,大同市某中学教师,现住大同市某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减半收取二百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世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佩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