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涛与肖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肖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033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西峰区。被告肖红霞,女,汉族,1978年9月7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张涛与被告肖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涛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生意往来的关系,2014年3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让其为她的幼儿园加工被褥,原告同意。双方商定以每套被褥材料、加工费160元的价格加工313套,共计50000元。十天后原告将加工好的被褥送至被告处,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未予结账,后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款,被告仍未支付,只向原告打了欠条。2015年1月,被告将“中华星幼儿园”转让给他人后,就开始人间蒸发,原告非但找不到人,连电话也打不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并支付自欠款至起诉之日的利息69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所写被告肖红霞住所地为庆阳市西峰区东胡巷127号,经查询,被告现不在此地居住,未找到被告。原告再未能提交被告外出的其他住所及相关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不能依法送达诉讼文书,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3元,退付原告张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振江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人民陪审员 武西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