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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4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世强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世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4529号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大沽北路2号津塔B3物业办公室。负责人胡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婷,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强,(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李世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诉讼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宗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