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860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宁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8601民初471号原告:张宁。委托诉讼代理人:么晨莹,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2层。负责人:王卫,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宁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张宁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宁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宇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