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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正科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张正科,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6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仍未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