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陶丽玲与夏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丽玲,夏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0031号原告:陶丽玲。被告:夏苏明。原告陶丽玲为与被告夏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丽玲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2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陶丽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8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16年7月8��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陶丽玲借款2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夏苏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晨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