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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366号原告:王某甲,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郑州登封市少林寺罗汉院担。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院调解双方有和好可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二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