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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唐明霞与江苏安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霞,江苏安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唐明霞。被执行人:江苏安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国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明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唐明霞与江苏安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因该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虽有工商登记,但无对外投资。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不动产处置条件成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徐 蓉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