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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欣欣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德华、徐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山欣欣饲料有限公司,王德华,徐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3100号原告浙江江山欣欣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6424832A,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莲塘村外泉目边93-3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胜、周雄伟,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华,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徐三兰,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浙江江山欣欣饲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德华、徐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218元及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增俭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雄伟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分别于2015年5月22日、6月15日向原告出具对账单、还款计划,约定对所欠的饲料货款107218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49218元至今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华、徐三兰支付原告浙江江山欣欣饲料有限公司货款49218元及其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元(已减半),保全费620元,由被告王德华、徐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增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祝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