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范德虎诉被告尉小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虎,尉小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530号原告范德虎,男。被告尉小英,女。原告范德虎诉被告尉小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范德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德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德虎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范德虎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轶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