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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1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北京索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诉张挺军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索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张挺军

案由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2327号原告北京索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9号1号楼301。法定代表人向守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荣,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张挺军,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索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挺军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索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索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对被告张挺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索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索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