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刘福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855号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陈红翠,经理。被告刘福军,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