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玲、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玲,袁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第1786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蒲江远,信用联社职工。被告李玲。被告袁军,男,系李玲之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玲、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3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处理无需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