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03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等五人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54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XXXX,住XXXX。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5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2015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XXXX,住XXXX。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5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2015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XXXX,住XXXX。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5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2015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XXXX,住XXXX。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5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2015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XXXX,住XXXX。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5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2015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王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因与被害人安某前夫艾某有债务纠纷,携带钢管、扳手强行侵入被害人安某位于本市盘龙区席子营一期21栋2单元601室的住宅。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使用钢管将被害人安某殴打致轻微伤,被害人安某母亲杜某某在劝阻过程中手指被撇伤致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从被害人安某卧室床头柜中拿走两块手表,其中一块手表被丢弃,另一块为价值人民币300元的Binger牌手表;后五名被告人将在被害人安某挎包中找到的5000元人民币私分。2015年11月4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西山区新闻路卢家营村331号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联系了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朱某某、唐某某并让四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5年11月5日0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朱某某、唐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抓获和到案经过,被害人安某和杜某某的陈述,离婚协议、借据、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证人艾某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立功;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刘某接李某某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对五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庭审中,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因与被害人安某前夫艾某有债务纠纷,携带钢管、扳手强行侵入被害人安某位于本市盘龙区席子营一期21栋2单元601室的住宅。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使用钢管将被害人安某殴打致轻微伤,被害人安某母亲杜某某在劝阻过程中手指被撇伤致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从被害人安某卧室床头柜中拿走两块手表,其中一块手表被丢弃,另一块为价值人民币300元的Binger牌手表;后五名被告人将在被害人安某挎包中找到的5000元人民币私分。2015年11月4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西山区新闻路卢家营村331号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联系了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朱某某、唐某某并让四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5年11月5日0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朱某某、唐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的家属代五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安某、杜某某医疗费及其产生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抓获和到案经过,被害人安某和杜某某的陈述,离婚协议、借据、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证人艾某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致二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四名同案被告人,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刘某接被告人李某某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认为对该五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扣押的Binger手表一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杜 冰人民陪审员  杨汝秀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