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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伟与陈灵峰、陈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陈灵峰,陈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592号原告:陈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612056323。被告:陈灵峰。被告:陈小辉。原告陈伟与被告陈灵峰、陈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陈灵峰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陈小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灵峰于2016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并由被告陈小辉提供担保,约定担保期限从借款日起至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为止,若发生诉讼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灵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伟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小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被告陈灵峰、陈小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伊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