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蔡小东、金卫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小东,金卫星,赖士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蔡小东。被执行人金卫星。被执行人赖士允。申请执行人蔡小东与被执行人金卫星、赖士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0022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卫星、赖士允偿付申请执行人蔡小东劳动报酬23000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存款但无执行价值。查询瑞安市住建局,查明被执行人金卫星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阁三村的房屋(产权证号:000012**),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对该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2019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续封的,将自动解除查封;被执行人赖士允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赖士允拘留布控,并与同日决定将被执行人赖士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经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卫星名下位于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阁三村的房屋系农村唯一住房,故未对该处房产予以进一步处置。除此以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5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林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望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