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旭平、李春琳、李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李旭平,李春琳,李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386号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法定代表人郑怡芳,该支行副行长。地址:开远市灵泉东路中心花园环岛东南角。委托代理人侯程彬,男,系该行职员,住开远市,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郇騊,男,系该行职员,住开远市,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旭平,男,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春琳,女,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富明,男,现住个旧市。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旭平、李春琳、李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2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31055.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银行、证券、车辆等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吴志武、杨婵、吴丽、白珑开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3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宁仲功审判员 陈世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