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余小军与黄小勇、钟绍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军,黄小勇,钟绍兰,新余市鸿利物资有限公司,黄绍秋,黄小华,钟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895号申请人余小军,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黄小勇,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钟绍兰,女,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新余市鸿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组织机构代码:73918636-8。法定代表人黄小勇,董事长。被申请人黄绍秋,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黄小华,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钟留生,男,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小军与被申请人黄小勇、钟绍兰、新余市鸿利物资有限公司、黄绍秋、黄小华、钟留生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小军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小勇、钟绍兰、新余市鸿利物资有限公司、黄绍秋、黄小华、钟留生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5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人敖晓荣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城北科环西路69号庆丰花园1幢105-112房屋(房权证号分别为:余房权证城北字第××、S0××25、S0336126、S0××27、S0336128、S0××29、S0336130、S0××18号)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新余市城北科环西路69号庆丰花园1幢105-112房屋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黄小勇、钟绍兰、新余市鸿利物资有限公司、黄绍秋、黄小华、钟留生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5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文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