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石棉县开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福明电子有限公司、武蕴俊、宗信诚、周兵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棉县开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福明电子有限公司,武蕴俊,宗信诚,周兵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开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邓正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福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武蕴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蕴俊,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宗信诚,男,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被执行人:周兵舰,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雅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石棉县开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福明电子有限公司、武蕴俊、宗信诚、周兵舰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据另案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行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福明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开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另案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行同意以物抵债。按二申请执行人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及优先债权后,石棉县开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受偿金额为3164504.28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雅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文执行员 邓学智执行员 苟 丹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