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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04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长治煤气化总公司与被上诉人牛小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长治煤气化总公司,牛小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04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延安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崔惠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超,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姜凤,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煤气化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延安南路。法定代表人崔惠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海云,长治煤气化总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小君,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委托代理人段雪梅,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治华润���气有限公司、长治煤气化总公司与被上诉人牛小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五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范宁担任审判长,张建兵、闫明先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晶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牛小君的工作时间,本案中牛小君与长治煤气化总公司或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用工适用)载明“乙方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现牛小君主张其工作时间每日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对此,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请重审时审查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是否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请重审时予以考虑。依照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对此,请进一步审查,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给牛小君的工资是否已经将其剔除并支付过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五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长治煤气化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       宁审判员 张建兵审判员闫明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