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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晶与赵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490号原告刘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刘某父亲)刘某甲,男。被告赵某,男。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其居民身份证地址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北环路XX号,现经常居住地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排子胡同XX号,并在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编号040220155858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身份证住所地虽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但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并在该区办理了暂住证,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刘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泰审 判 员  单文君人民陪审员  文望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