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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林飞与底杰、张静、安国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飞,底杰,张静,安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28号原告:王林飞,男,1959年1月8日出生,回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梁格庄镇北百泉村261号,村民。被告:底杰,男,成年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梁格庄镇南百泉村,村民。被告:张静,女,成年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梁格庄镇南百泉村,村民。被告:安国利,男,成年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梁格庄镇南百泉村,村民。原告王林飞与被告底杰、张静、安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林飞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林飞负担。审 判 长  冯鲲鹏人民陪审员  刘岳顺人民陪审员  陈立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