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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朱民朝与郭运甫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民朝,郭运甫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161号原告朱民朝,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运甫,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民朝与被告郭运甫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民朝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民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民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民朝负担。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