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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冒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冒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662号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长航地中海花园物业管理用房附房1号201-207室。法定代表人:陆士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赟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华,公司职工。被告:冒海燕。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冒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亚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