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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与常州宜居空间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常州宜居空间装饰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431号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号*幢*楼***室。法定代表人:吴光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宜居空间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街道新河村委南跳板头村**号。法定代表人:沈晓萍。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宜居空间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珊瑚墙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代小晞审 判 员  董荣昌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