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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5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覃世行与李福务、李福杰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世行,李福务,李福杰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507号原告覃世行。被告李福务。被告李福杰。原告覃世行诉被告李福务、李福杰关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原告覃世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世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世行负担。审判员  梅昌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