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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5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与黄冲、袁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黄冲,袁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620号原告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海洪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季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冲。被告袁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黄冲、袁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佳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褚文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