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5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与黄冲、袁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黄冲,袁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620号原告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海洪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季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冲。被告袁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黄冲、袁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佳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褚文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