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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2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兰坤与李明才、李明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兰坤,李明才,李明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3民初982号原告肖兰坤,女,现年80岁,彝族,文盲,农民,住华坪县。被告李明才,男,现年50岁,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华坪县。被告李明涛,男,现年43岁,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华坪县。委托代理人孙云权,男,现年51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现住华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兰坤诉被告李明才、李明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兰坤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肖兰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兰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肖兰坤。审判员  杨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骆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