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2579号原告黄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广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