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艺与冯健伟、冯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冯健伟,冯广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民初1036号原告陈艺,男,住广宁县。身份证号码×××5012。委托代理人程美华。被告冯健伟,男,住广宁县。身份证号码×××5056。被告冯广彬,男,住广宁县。身份证号码×××5030。原告陈艺诉被告冯健伟、冯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艺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健伟、冯广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艺诉称,2014年5月,原告陈艺在云南省曲靖市经营二手汽车买卖生意,并雇请被告冯健伟做销售工作。2015年1月间,被告冯健伟趁原告陈艺离开云南回广宁之便,私自将七辆二手汽车外卖所得款项共250000元全部据为己有,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冯健伟将250000元交回给原告,但被告冯健伟说该250000元已赌光。无奈,原告与被告冯健伟协商退款事宜,被告冯健伟同意从其工资款中扣除近40000元,乘余215000元由被告冯健伟每月归还5000元至6000元给原告。至2015年2月被告冯健伟仅归还了42000元给原告,尚欠173000元。2015年2月,原告与被告冯健伟及被告冯健伟的父亲被告冯广彬协商归还欠款事宜,当天被告冯健伟亲笔立下借原告173000元的借据给原告,被告冯广彬愿意作借款的连带担保人,并在该借据上亲笔签名。被告立下借据后一直没有归还借款。被告占用原告的财产,后双方作借款处理,并达成债权债务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除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支付利息。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冯健伟、冯广彬连带归还173000元给原告;2、请求被告冯健伟、冯广彬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欠款本金173000元、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每月利息865元)给原告;3、由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冯健伟、冯广彬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冯健伟在原告开办的汽车销售部工作期间,在原告外出不在店铺时,将原告的汽车销售后将销售汽车所得的款项250000多元据为已有,后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给原告,尚欠原告173000元。2015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冯健伟、冯广彬协商,被告冯健伟欠原告的173000元作被告冯健伟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冯健伟立下《借据》给原告,借据载明:现本人在2015年2月14日借到陈艺人民币壹拾柒万叁仟元整(小写173000元)。借款人冯健伟、连带责任人冯广彬。之后,经原告追收,被告仍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立下的借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冯健伟在为原告做工期间挪用了原告的货款,后归还了一部分给原告后尚欠原告173000元,经双方协商作被告冯健伟向原告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本案属于借贷纠纷。被告冯健伟立下《借据》借原告173000元,并由被告冯广彬在连带责任人处签名,有被告冯健伟、冯广彬立下的借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冯健伟归还借款17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广彬在《借据》的连带责任人处签名,应认定被告冯广彬对被告冯健伟欠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由于原告、被告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时间,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原告。被告冯健伟、冯广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健伟欠原告陈艺17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73000元、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8月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还清给原告陈艺。二、被告冯广彬对被告冯健伟欠原告陈艺的借款173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60元,减半交纳为18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归还借款时一并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达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楚怡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5页共6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