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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明水县农村信用社与徐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洪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1352号原告明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立明,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城,职务清收办职员被告徐洪波,男,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艳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纹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