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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戴贵斌与刘子超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贵斌,刘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1财保141号申请人戴贵斌,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刘子超,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申请人戴贵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子超所有的蒙F655**号梅赛德斯奔驰34XXCC轿车及吉ASJ3**号捷豹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戴贵斌以扎赉特旗音镇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子超所有的蒙F655**号梅赛德斯奔驰34XXCC轿车及吉ASJ3**号捷豹轿车,期限为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案件申请费3520.00元,由申请人戴贵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姜立新审 判 员  曹学丽人民陪审员  赵洁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