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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阳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与何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何姗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562号原告安阳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义乌国际商贸A楼5层02号。法定代表人虞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海莲,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姗,女,1978年9月4日出生,住址开发区。案由:商品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姗商品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新时代置业有限公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安阳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汝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