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作久等人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久,张威,张开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刑初498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作久,男,1946年7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威,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开建,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6]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北凝、代理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1日22时许,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肖某等人在瓦房店市被告人张作久家中对涉毒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抓捕时,遭到张某1的亲属被告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阻拦,张威、张开建分别拿起斧头、铁凳对抗民警,张作久持菜刀将肖某左侧大臂砍伤。经鉴定,肖某肢体损伤符合锐器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公务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22时许,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肖某等人在瓦房店市被告人张作久家中对涉毒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抓捕时,遭到张某的亲属被告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阻拦,张威、张开建分别拿起斧头、铁凳对抗民警,张作久持菜刀将肖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肖某左上臂见5.0cm、2.5cm两处缝合创口,符合锐器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的来源和被告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系被抓获到案。2.被告人张作久供述与辩解,证明案发当时,警察说自己是警察,张作久不相信,以为他们是和其大儿子竞选村长的人派来找事的,遂用拳头打一个小伙,小伙没还手,张作久又拿起菜刀砍小伙;张威持斧子,被夺了下来;张开建以为母亲温某死了,拿铁凳要跟警察拼命,后发现温某没死,遂停手。3.被告人张威供述与辩解,证明案发当时,警察喊自己是警察,张威家人不相信,张威“没管那么多冲上去不管他们是不是警察就和警察撕打在一块,拿起斧头朝警察比划。”警察出示工作证后,要带走张某,张威等人不让。张开建持铁凳抡了一下。4.被告人张开建供述与辩解,证明案发当时,张家人在张作久家研究张某2第二天选村长的事,22时许,张开建与侄子张某3往外走,被几个人摁住,来人说是警察,让配合工作,张开建见母亲温某晕厥,遂骂警察,持凳子欲打警察,被其媳妇按住,其二哥也让其消停点。5.被害人肖某陈述,证明案发当时,其与同事欲传唤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张某1,赶到张某家门口时,遇到二人,遂表明警察身份和来意,这二人不配合,警察冲进屋内欲抓捕张某1,有几个人堵在门口不让警察进屋,警察表明身份并出具法律文书,这些人不看,屋里有人持板凳欲打警察,一个老头举起菜刀砍在肖某左臂几刀。6.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案发当时,张某3与叔叔张开建走在院门口时,看见两三个人,张某3问他们是干什么的,这几个人说是警察,张某3不相信,来人要往屋里走,张某3和张开建就不让进,后来张家人与警察打了起来。7.证人张某2(系被告人张作久长子)证言,证明案发当时,张开建和张某3跟一些人吵吵,那些人说他们是警察,正在执行职务。其父张作久持菜刀砍警察,其五弟张开建持板凳和警察撕扯,其三弟张威也在跟警察撕扯,其上前,后来大伙都停下来了。8.证人张某4(系被告人张作久次子)证言,证明案发当时,其儿子送张开建回家,后听见有吵吵声,见屋内有十多个人,有人持铁棍,把其子张某3和其五弟张开建按在地上,张家人和这些人打起来,一个较胖的男子表明警察身份并出示证件,张某4见真是警察,遂夺下其父手中的菜刀和其五弟张开建手里的铁凳,在其劝说下,张家人都停下来,警察在张某1屋搜出毒品。9.证人刘某(系被告人张威的妻子)证言,证明警察在走廊喊话说自己是警察,正好赶上老大张某2竞选村长,家里人以为是竞争对手派人冒充警察来捣乱,都没相信;张家人与来人在厨房厮打;等到里屋时,来人说他们是警察,并出示警官证,老二说他们是警察,并告诉家里人把手里的东西放下,其才看到是警察亮出警官证;老大张某2、老二张某3没参与厮打警察。10.证人矫某(系被告人张开建的妻子)证言,证明案发时,其丈夫张开建和张显鹤想出去,其听到外面有吵吵志,来人喊“警察,警察”并出示了工作证,张开建、张作久和警察撕扯,张开建到里屋后,见温某在炕上快不行了,就拿起凳子,后被人抱住。11.证人陈某1、王某、郑某、陈某2、唐某、赵某、李某、田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刑侦大队欲抓捕涉嫌贩毒人员张某,陈某2等人手拿警官证,大声告诉张开建某3显鹤自己是警察,要求配合办案;其他民警也进入屋内,王某等人告知是警察在办案,张家人吵吵“警察又怎么了?”张作久持刀喊“你们警察又怎么了,我和你们拼了”,遂将肖某砍伤。张威拿斧头朝王旭砍,被李思哲抱住。张开建持铁凳朝郑唤春砸,没打到。警察从张某1屋搜出毒品。12.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病历,证明被害人肖某左上臂见5cm、2.5cm两处缝合创口,肢体损伤符合锐器伤,构成轻微伤。13.身份证明材料、警察证,证明肖某、王某、郑某、陈某1、陈某2、唐某、赵某、李某、田某均系警察。14.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5.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报告,证明2016年3月22日,在瓦房店市许屯镇小房村选举村委会成员。16.另有,扣押清单、照片、张某1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作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威、张开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作久、张威、张开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予以从轻处罚。作案工具菜刀、斧头各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十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作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被告人张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开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作案工具菜刀、斧头各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红代理审判员 张丽代理审判员 田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琳第1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