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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陕西鸿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鸿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鸿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鸿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23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民终2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