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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周成国、张文淼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建国,周成国,张文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财保18号申请人:赵建国,男,汉族,1956年3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周成国,男,汉族,1954年8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文淼,男,汉族,1940年2月25日出生。申请人赵建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成国驾驶的无号牌时风电动老年代步车(车辆型号D101)予以查封。担保人毛丰自愿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账号为24×××86)的存款15000元为申请人赵建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成国驾驶的无号牌时风电动老年代步车(车辆型号D101)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毛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账号为24×××86)的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