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3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与杨卫华、凡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杨卫华,凡友,鞠月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263号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负责人黄某。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杨卫华。被告:凡友。被告:鞠月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与被告杨卫华、凡友、鞠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安丰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人民陪审员 费祥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沁泽